案例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因涉嫌犯
赌博罪,于20XX年3月7日被益阳市某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该局决定被
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XX〕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7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年初至20XX年3月,被告人潘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村村的家中,通过手机联系、接收码民张某、王某、薛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共计16万余元,并将投注款转给上线“心雨”(身份不明),从中非法获利9729元。
20XX年3月6日,被告人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益阳市某局赫山分局依法扣押了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729元及犯罪工具OPPO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王某、薛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
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72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某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OPPO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九千七百二十九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益阳市某局赫山分局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益阳市某局赫山分局依法处理。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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