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
因赌博于2012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100元。
因涉嫌犯
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
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
看守所。
被告人邓乙。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邓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邓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到2012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邓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乐清市××镇××村以“打麻将”形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到头薪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邓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陈甲、杨某某、朱某某、陈乙、万某某、李某、屈某某、王晓勇、张桂某、倪某某、高某某、桂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作案工具麻将三付、扑克牌一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邓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对被告人邓某某、邓乙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乙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邓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三、追缴被告人邓某某、邓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三副、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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