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范某乙、范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建窑遗址,三人在明知范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情况下,仍在盗掘现场以人民币1.96万元的价格向范某丙购买一块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和三片黑釉盏残片。4月30日中午,三人将购得的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以人民2万元的价格倒卖给章某某。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为三级文物,三片黑釉盏残片为文物标本。
2016年5月10日,章某某将购买的建盏退还给刘某某。案发后,刘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水吉派出所退出所购买的一块宋建窑“供御”款黑釉兔毫盏和三片黑釉盏残片。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范某乙、范某甲到水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表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乙、范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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