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会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街**园**楼**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将之前购买的四件节形玉管先后两次以共计二百万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已另案处理)。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第[2015]16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四件节形玉管均为夏家店下层文化节形玉管状器,青铜时代,一级文物,出土文物。2016年12月6日,姚某甲在其儿子姚某乙的陪同下,到朝阳市公安局牛梁河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姚某乙、姚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第[2015]165号鉴定意见书;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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