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某,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
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蔡县
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
重婚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害人谢××、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聂某某与谢××在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人聂某某于当年即离家外出。
2009年5月2日,被告人聂某某又与王××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谢××的结婚证、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人王××、谢××、肖××、胡×、谢××、王××、陈×、肖××、王××、王××的证言,被害人谢××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聂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聂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
二、解除被告人聂某某与王××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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