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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1********,汉族,专科文化,扬中市**局**站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10月27日重新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独自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奚某某、姚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甲、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扬中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串通投标各方统一安排投标报价以及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工程中标资格和分包工程项目,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串通投标7起,涉及项目金额达人民币11512.5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串通投标3起,涉及项目金额达人民币3552.3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扬中市**小学教学综合楼土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刘某甲(另案处理)找郭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丹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等公司参与投标,由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丹阳**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919.58万元。工程由刘某甲承建,刘某甲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38万元。

2.2014年10月,扬中**中学老校区改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奚某某(另案处理)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郭某某联系江苏**、镇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镇江**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958.68万元。工程由奚某某承建并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人民币30万元。

3.2014年12月,扬中市**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奚某某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奚某某联系扬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镇江**、江苏**、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镇江**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680. 58万元。工程由奚某某承建并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80万元。

4.2015年6月,扬中市**整体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姚某某(另案处理)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联系江苏**、镇江**、江苏**(以下简称江苏**)、扬中**等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扬中**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093. 69万元。工程由姚某某承建并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35万元。

5.2015年7月,扬中市**小学教学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张某丙(另案处理)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张某丙联系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苏**、镇江**等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镇江**中标,中标价人民币445.98万元。工程由张某丙承建并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5万元。

6.2015年10月,扬中市**用房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朱某某(另案处理)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联系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扬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扬中**、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苏**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后扬中**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179万元。工程由朱某某承建并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5万元。

7.2015年12月,**变压器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奚某某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奚某某联系**建安、扬中**、扬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扬中**、镇江**、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苏**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镇江**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100万元。

8.2016年3月,扬中市**幼儿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找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联系江苏**、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安、镇江**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建安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093.6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垫付中标费用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0万元。

9.2016年5月,扬中市**中学实训大楼桩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张某戊(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找郭某某帮忙串通投标,郭某某、张某甲联系扬中**、江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苏**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安等公司参与投标,郭某某统一安排投标报价,扬中**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99. 98 万元。工程由张某戊承建,被告人张某甲代张某戊垫付中标费用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向扬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中标文件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奚某某、刘某甲、毛某某、包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属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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