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因绑架罪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9月3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未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20XX年X月XX日出生)系亲属关系。
为偿还网上贷款,被告人王某预谋偷盗婴儿陈某1以勒索财物。
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XXX**的轿车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组XX号陈某2(陈某1之父)住家附近,经观察后,趁陈某1独自在家熟睡之机,翻窗进入屋内将其盗走,同时用现场的烟盒包装纸书写“你儿在我这里想要五万元现金今天要报jing后果自负”的字条并留在冰柜上。
事后,陈某2报警,王某因担心被他人发现,将陈某1丢弃在北碚区XX镇XX村一空置房屋内。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同日,婴儿陈某1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现已被公安机关找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取得陈某1母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被害人陈某1之父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3、陈某4、林某某、龚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出生证明,谅解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陈某1母亲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向东
审判员弋萌
人民陪审员谢淑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圆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