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振辉,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10时许,趁雇主家中无人之机,将雇主家四岁的儿子李X1从其家中带走逃匿,并向李X1的母亲雍×索要赎金90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雍×陈述,证人李×2、郭×、曹×、陈×1、陈×2、汪×、郑×、张×、唐×证言,银行存款凭条,字条,收据,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处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雍×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共计打入人民币20.4万元,现公安机关已经将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99万元,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并胁迫儿童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四千一百元,退赔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