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提出如下从轻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是因被害人骚扰被告人王XX而诱发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本来素不相识,案发当晚,被告人王XX好好的座在自己的车内,没有想到祸从天上来,自己的轿车被人无故严重撞坏了,剧烈的撞击使的这个只有二十几岁的小姑娘惊慌失措,一开始还以为是撞击使自己都受到了伤害,过了一会,才回过神来,下车查看,感觉对方驾驶员是酒后驾车,对方又苦苦哀求自己,不要向警方讲真话,也是被害人自己主动提出私了这些事实,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所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况且本案的结果是完全能避免的,在被告人等提出要报警的条件下,是被害人自动提出自己身体有病、太丢人等理由要求不要报警,要求私了,提出讨价还价,在这种金钱积极引诱下,使本来在观望的王XX产生了犯罪意念,作为被告人王XX只有这么小的年龄,又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只有向自己的一个朋友求助,朋友来了以后,诱发了向对方索要的作案动机。
众所周知,任何公民无权引诱他人犯罪,也无权为犯罪提供机会,受害人这是在教唆犯罪。教唆行为是非法的,非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提请法庭慎重考虑,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因有被教唆引诱的行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况且,在案件中,被告人的威胁行为不实十分明显,被害人也没有受到伤害。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发生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XX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酿成今天的局面,在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有待提高,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是在特定的外在环境和特定的诱因条件下失足犯罪,由于长期自由散漫,缺乏自我约束力,才造成今天的沉重代价,相信通过此事,对其震动是巨大的,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给其本人造成了终生的悔恨。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陆秀侠的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挽救每一个失足者,使她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是我国《刑法》立法思想之一。希望法庭能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被告人王XX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贯良好,有悔罪表现,是一时糊涂而失足。望法庭本着对初犯、偶犯一贯从宽的原则,对被告人王XX从宽处罚。
综上,提请合议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被告人王XX减轻、从轻处罚,为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并且被告人王XX也符合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判处被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打击惩罚犯罪,体现刑法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也能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俊 律师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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