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听取了被告关于本案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从本案公诉方提供的证据那看,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能证明被告实施过诈骗行为,而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被害人的说法。这显然是孤证。如证人李某某和冷某某的证言也只能证明听被害人说在转账给被告70万后,会有8000万到账的情况。这但被告自己的辩解也曾说过,只要被害人把欠他的150万还给他,他就帮被害人筹款,被告的这一辩解和李某某、冷某某的证言也并不矛盾。何况她二人的证言是听被害人自己说的,也属传来证据。
其实就连被害人自己的陈述都是有自相矛盾之处,比如:被害人2010年11月8日的陈述称:29日在酒店房间去看被告时,被告拿出的是一本农业银行的存折给他看。在被害人自己向公安机关的提交的案件经过中,被害人也有着同样的说法。但是到了2011年1月5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却把被告在酒店里给他看的存折,由绿色封面的农业银行存折变成了紫色的光大银行的存折。而把农业银行的存折说成是在2007年在火车上认识被告时,被告拿给他看过的。这显然是自相矛盾。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关于存折,被告并没有否认它的虚假性,也曾说过给被害人看过,并且被害人还借过这个存折去用过。所以说存折的虚假性及被害人知道这个存折的所在,也不能说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
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排除,被告借款给被害人的可能性。
从被告的供述与辩解中,被告称自己曾借过被害人150万元。被害人打给被告的90万元是被害人还给他的。辩护人也曾问过被告,这150万是否有借据,被告说都是现金借给被害人的,并且因为朋友关系,及贪图工程的中介利益,所以没有要被害人出具借据。起初辩护人也不相信被告的说法。尽管被告说在他以前的生意往来都这种事是经常发生的。但我查阅过本案的案卷后,发现确实如被告所言,在证人万XX、郑XX、何X的证言,以及福建省泉州丰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庄树新转款给林庆辉的情况说明》中,都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福建省泉州丰盛集团有限公司曾先后借款给被告200余万元。但是也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可见借巨款不出具借据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辩护人并不人认为,被告所说一定就是事实,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公诉机关的举证义务就是要排除这种可能性,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公诉机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三、本案存在的一些不和逻辑之处。
首先,被告和被害人认识了多年,如果被告是个骗子的话,为何多年以来电话都没有变过,且这张卡在被告被抓获时,还在继续使用。其次,如果被告要诈骗被害人的话,为何要有自己多年来一直在使用的银行卡,且这张卡也是被告有自己这真名开的户。难道被告不怕被查出来吗?
综上所述,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尚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望合议庭在审查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无罪。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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