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熊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熊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首先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望合议庭采纳。
最高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物证、书证的手机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改变。
本案中,从熊X住处搜查到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是17小袋。称重笔录和照片显示,侦查人员是将这17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混合在一起后进行的称重,这一混合,就意味着已改变了17袋白色晶体的物理属性,换言之,在未作出鉴定确定17袋均为冰毒的情况下,将其混合称重并以此作为涉案毒品数量是不准确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涉毒数量事实不清。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熊X有贩卖行为
“贩卖”一词,指商人买进货物再加价卖出以获取利润。可见,买进与卖出是手段,获取利润是目的。本案中,熊X有买进行为,因为他和陈晨都吸毒,甚至他还送给张智吸食。但是,他没有加价卖出行为,没有获取利润的目的。虽然,有张智、兰科、陈晨三位证人对他进行了贩卖毒品的指认,但是张智在4月20日的供述中又否认了熊X卖毒品给他这一事实,鉴于言词证据本身极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以及辩护人前面的质证意见和最高院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作出的明确规定,合议庭对上述证言不予采信。
其次,如果确如张智所言,他从熊X那儿赊毒品去卖,并将所卖的毒品毒资几百不等的还给熊X的话,那么4月5日晚上,张智就应将卖给兰科毒品的毒资200元钱交给熊X。事实上,张智并未将此钱给熊X。
第三,被告人熊X在4月6日的供述中虽然承认其有贩卖行为,但考虑到4月5日19点多其吸食了毒品,整个晚上又未休息,一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做的笔录,其精神状态、表达能力、意识状态是否处于正常都无法确定。并且此后,本人又否认了贩卖这一说法。今天在庭审中又再次否认有贩卖的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从涉案毒品数量还是贩卖毒品这一行为,都存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熊X的认罪态度
虽然熊X对贩卖毒品有异议,但其对非法持有毒品这一事实是认可的,对可能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是认罪的,根据《重庆市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熊X是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父亲的监护人。
熊X母亲已经过世,其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是眼盲的残疾人,此外,家中还有70多岁患有高血压的奶奶,希望合议庭结合熊X特殊的家庭情况量刑时予以考虑。
3、熊X因学历不高、又无一技之长才误入歧途,但其年轻,肯乐于助人,给他悔过自新的机会,是完全能走上正常人的生活轨迹。
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孟怡
2012-7-17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