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明知其父马XX(另案处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追捕的情况下,仍多次给其送钱送物、联系藏匿地点,帮助其逃避抓捕,并对公安机关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马XX至今仍未归案。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供述、证人马XX、庞XX等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明知其父马XX(另案处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追捕的情况下,仍多次给其送钱送物、联系藏匿地点,帮助其逃避抓捕,并对公安机关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马XX至今仍未归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庞XX、于XX、贾XX、刘XX、马XX、庞XX、樊XX、张XX、周XX、裴XX等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
以上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打击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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