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6日下午,在常熟市X镇X生态园,在明知丁某某、吴某甲、喻某(均另案处理)故意伤害他人且伤者已送医院抢救的情况下,仍驾驶苏E×××××的轿车将丁某某、吴某甲、喻某转移至常熟市X镇X地区,后又指使他人将丁某某、吴某甲、喻某案发后驾驶的苏E×××××轿车的车牌卸掉,帮助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4月8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原芦荡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6日下午,在常熟市X镇X生态园,在明知丁某某、吴某甲、喻某(均另案处理)故意伤害他人且伤者已送医院抢救的情况下,仍驾驶苏E×××××轿车将丁某某、吴某甲、喻某转移至常熟市X镇X地区,后又指使他人将丁某某、吴某甲、喻某案发后驾驶的苏E×××××轿车的车牌卸掉,帮助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4月8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原芦荡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于某某、吴某甲、喻某、丁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