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委**村**号,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钟某某(巳判)在娄底市**汽车修理厂做师傅。通过工作和同事聊天,李某某知道钟某某一直在骗保。2013年7月2日,刘某某(相对不诉)将湘******奥迪小轿车(肖某某的车)交钟某某的修理厂维修,钟某某和刘某某商量骗保,刘某某同意。当晚,钟某某安排李某某和伍某某(巳判)等人驾驶湘******奥迪车到娄底市**街**附近。李某某开着奥迪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先踩急刹车,故意把方向盘往左边打,车子穿过了路中间绿化带后撞到了路边的墙上。事后,钟某某安排肖某某(相对不诉)提供驾驶证,假冒驾驶员向财产保险公司娄底**公司申报保险事故。钟某某利用肖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1张账户62218856200********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并申请使用此卡作为接收保险金的账户。
2013年12月3日,保险公司转账58860元至卡上。次日,钟某某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分多次取走58860元。
2018年1月15日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车站派出所民警黄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汕尾火车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逃编号T4313821900002018011106)。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保险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函;2、证人钟某某、伍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3月2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