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别名卢某某2),男,1986年7月9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28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卢某某犯
保险诈骗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范庄路口附近故意制造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撞击电线杆的交通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以被保险人身份向被害单位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地址为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申请保险理赔,骗取被害单位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5855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被告人卢某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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