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46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单元**室。2004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单元**室。2005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村**平房**号。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里**园**楼**单元**号。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路**村**楼**单元**号。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保险诈骗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8月1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2016年1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12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0月27日、2017年1月1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阴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保险金,在唐山市西外环北新道环岛交叉口处故意制造了车牌号为冀B3****、冀B9****、冀BT****的三车相撞交通事故,后分别向交警部门和被害单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报案,编造了冀BT****出租车因驾驶不慎连环追尾前方车辆的虚假理由,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5000元。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阴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及李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唐山市路北区荣川汽车园北行200米处故意制造了车牌号为冀BT****、冀B9****、冀BD****的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之后分别向交警部门和被害单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报案,编造了冀BT****出租车因驾驶不慎连环追尾前方车辆的虚假理由,由李某某委托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最终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4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苗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巍
2017年2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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