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8〕5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别驾驶苏E9****和苏E9****汽车至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街道华东电网公司张家港市500KV 变电站西北侧一小路口处,伪造了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追尾被告人黄某某所驾车辆的交通事故,后又通过诉讼骗取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共计9.399 万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损失已得到挽回,并对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
2.书证:理赔调查合作协议、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松
2018年6月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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