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司法解释: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并将原条文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单立为第二款。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将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犯前款罪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199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的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同一人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分别以绑架罪、
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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