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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的,对是否认定为自首没有影响,关键是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否具有主动性,若是被动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来源:(2015)碚法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要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公安民警已经通过前期侦查手段发现毛某甲涉嫌参与组织卖淫,之后以为其妻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为由,电话通知毛某甲到案。毛某甲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治安支队随即将毛某甲交付联合办案的朝阳派出所接受讯问。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民警交接过程中,虽未来得及对毛某甲采取强制措施,但毛某甲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起至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时止,一直处于公安民警的控制下,毛某甲到案之时人身已被实际控制;毛某甲最后一个到案,在其到案前,公安民警已经通过侦查手段充分掌握了其犯罪行为,而不是辩护人指出的犯罪行为在办取保手续时才被发现。毛某甲系被动归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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