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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同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份成立,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地在渝中区时代豪苑A座13楼。该公司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无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经营“e租宝”网络平台上的六款名为“e租稳盈”、“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盈”、“e租年丰”、“e租年享”的投资产品,同时依托上层公司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以及该公司自身开展的联谊会、发放宣传单、业务员发送微信朋友圈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年收益9%-14.6%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以吸引不特定群众购买该六款投资产品,并签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担任**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经查,该期间公司累计向100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4793818.65余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重庆分公司人员投资情况及资金情况表》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姗   
2017年10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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