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邹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1-15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务**,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9月28日被该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1月15日至1月29日、自2016年3月28日至4月11日、自2016年6月11日至25日),并退回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月28日至2月27日、自2016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邹某某在担任**期间,利用其分管该校后勤服务中心、新校区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万某某承接**建设工程规划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提供帮助,分二次收受万某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0月、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桂湖老年公寓附近收受万某某所送好处费4万元;
2.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一家餐馆收受万某某所送好处费2万元。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被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银行账户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鹏飞   
代理检察员:罗  倩       
2016年6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