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某甲 ,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1********,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兰坪县**镇**村委会主任,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04年8月18日,曾犯盗伐林木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00元。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
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和**,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和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和某甲利用其担任兰坪县**镇**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从**镇农经服务站领取了兰坪县交通运输局拨付给**村委会**旅游公路协调经费人民币4万元后,未按规定将该款存入**村委会的账户中。和某甲从该笔资金中,赔偿给本村村民李某甲1 万元、杨某甲3000元,将余款2.7万元据为己有。
2、2014年2月底至3月初,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农户通过自行组织,用共同集资、投工投劳的方式挖通了小组的通组公路。同年12月,和某甲得知通组公路挖通后每公里有人民币3万元的补助资金,便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拟会议记录、虚拟施工合同的手段,向兰坪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通组公路建设补助申请。2015年9月,该通组公路通过兰坪县交通运输局验收。同年12月17日,县交通运输局将该项目补助资金8.4万元划拨到**镇农经服务站账户中。同月22日,和某甲以该通组公路由**村委会承包给其个人施工为由,领得该笔资金,除退还给农户自筹的资金5600元以及支付和某乙水泥费1600元外,将余款7.68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关于**旅游公路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经费4万元的批文及相关转账凭证和领条、关于拨付兰坪县**镇**村委会农村公路通组工程(**组)公路经费8.4万元的相关凭证和批复、兰坪县**镇**村民委员会账务(现金科目)审核清单、换届选举结果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丙、和某丁、和某乙、和某戊、李某甲、杨某甲、和某己、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之便利条件,侵吞了由其直接保管的县交通运输局拨付给**村委会的项目资金共计10.3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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