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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5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村**区** 排**号,**村原党支部书记。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
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4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山阴县**镇**村**区** 排**号,**村会计。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镇**村**区**排**号,**村村主任。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曹某某涉嫌
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1996年至2011任**村支书,被告人梁某乙1999年至今任**村会计,被告人曹某某2009年至今任**村主任。
2002年秋天,被告人梁某甲得知本村“**山坡”、“**脖”、“**坪”一带被规划为退耕还林地,在征得曹某某的同意后,遂与梁某乙召集在村村民商议承包、退耕“**山坡”等事宜。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将未承包出去的“**山坡”地93.74亩以三被告人的名义承包了,事后,被告人梁某甲将情况告诉了曹某某,并于当年年底补办了二轮承包手续。2003年春季,三被告人将补办的93.74亩土地实施了退耕还林,其中:被告人梁某甲名下48.9亩、梁某乙名下23、74亩、曹某某名下21、1亩。截至2015年,三被告人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136424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套取70942元;被告人梁某乙套取34714元;被告人曹某某套取30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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