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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7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局**支局营业员,重庆市彭水县人,住彭水县**街道**街**号。因涉嫌
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7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12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彭水县**局**支局营业员,利用守护金库的职务之便,将彭水县**局**支局的110475.5元人民币窃取后潜逃。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锤等物证;
2.收条、营业执照、汇兑现金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110475.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7年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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