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01我们家基本被纪委叫去问了个遍....
罗泉是某事业单位的一把手,罗泉的妻子黄依纯也是体制内的一位领导。在外人看来,他们俩是令人羡慕的模范夫妻。但,随着罗泉的《立案通知书》《留置通知书》被交到黄依纯手上,这家人的未来面临着前途未卜。
罗泉被留置后不久,黄依纯主动联系到我。交谈的过程中,她告诉我,罗泉才给她写了一封信,我自信地预判到:“你老公是不是在信里面说:纪委对我很照顾,你不用担心,是我做错了,是我咎由自取....”
黄依纯在电话那头先是愣了两秒,然后说:“您是算命先生吗...说的这么准...”
这句话,搞得我哭笑不得。
随后,黄依纯主动提出:“张律师请问您多久方便,我想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当面咨询您。”
见面之后,黄依纯告诉我:“张律师,我们家基本被纪委叫去问了个遍,不仅找过我问话,还找过罗泉的母亲、弟弟都问过话。另外,据我了解,单位的财务也被叫去问了话。”
诚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纪委找家属问话、做笔录的概率是95%以上,家属非常容易被牵连,甚至同样陷入被留置的境地。
“您知不知道纪委主要在调查罗泉哪方面的事情?”
黄依纯回答到:“纪委找他母亲,主要是问罗泉每年拿回家了多少现金,知不知道这些现金的来源是什么;找他弟弟,主要是问XX年XX月银行卡收到的钱款是什么性质;找单位的财务,主要问罗泉套取了多少单位资金,把钱用到了哪里...”
(询问罗泉母亲的笔录摘要)
通过细致地沟通,我初步判断罗泉被留置的原因大概率跟贪污、受贿有关。
黄依纯继续补充道:“张律师,罗泉是主动去纪委投案的,我看网上的一些资料,是不是意味着罗泉能够认定自首呢?”
我摇摇头,说:“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要严格许多。不过,我之前办理一个案件,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刑期从11年降低到7年....”【详见:国企领导受贿380万,我是如何成功减轻刑期和保住财产?】
黄依纯不时点点头,听得很认真。
很快,我便正式介入本案。在留置期间为黄依纯提供法律帮助,同样做好准备,随时会见罗泉。
02留置解除后,丧失斗志的罗泉
留置期限届满后,罗泉被送到了看守所。
律师会见室没有空调,只有头顶上的电风扇在吃力地旋转着,空气中夹杂着令人心烦意乱的热浪。随着门外叮叮当当的声音越来越近,管教和罗泉同时出现在会见室的门口。管教指着座椅,要求罗泉坐下,随后为他解开了手铐。
这场会见正式开始了。
“是谁委托的你?”还未等我自我介绍,罗泉就先发制人。此时,在罗泉的眼里,充满了怀疑,甚至有一丝丝敌意。
“我是受你老婆黄依纯的委托,为你辩护。其实,不只你老婆,包括你的家人们都给你带了很多的话,我一一念给你听。”
罗泉的眼神瞬间柔和了下来,点点头,便侧耳倾听。
我在念这封家书的过程中,听得到罗泉不时传来啜泣的声音。而且,越往后念,我也不禁鼻子泛酸。短短两三页纸充满了离别的痛苦、相思的煎熬,以及女人那表面的坚强。念完时,我抬头看,罗泉异常激动地说:“是的,这是我的好老婆!我就知道她不会不管我。张律师,可能你不相信,我和我老婆非常有默契,有时候根本不用说,一个眼神我们就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虽然今天我才留置结束,我就知道他会请最专业负责的律师来见我,这就是我们夫妻之间的心有灵犀!”
聊完家常,我便切入正题,聊起了案情。因为在会见之前,我已经到检察院阅卷,拿到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全部案卷,罪名与我之前预判的一样,上面写着:
1、罗泉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80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贪污罪;
2、罗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受贿罪。
“罗老师,你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是否有异议?”
“张律师,我是投案自首的,这些事儿都是我主动交代的,我没有任何意见,我现在就想尽快服刑。”罗泉的眼里黯淡无光,可能是这两个半月的留置期,对于他来说仿佛度过了一个世纪。
“罗老师,你先不要这么快下结论。等我看完全部案卷材料,再过来跟你核对,好吗?”
“好的张律师,但是我的真心话就是:我想尽快服刑,尽快出来。”
03改变小金库的定性,打掉贪污金额
从看守所出来,我立马赶回律所办公室,开始仔细翻查所有材料,进行“地毯式搜寻”。
此时,罗泉和单位财务的笔录引起了我的注意——虽然罗泉从单位套取了80万,但是只有30万用于了罗泉个人消费、使用,其余部分是放在了“单位小金库”,用于了公务开支、单位发福利,
我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贪污金额只能认定30万!——虽然“小金库”将单位资金变为了“账外账”,但只要资金仍是在单位控制、管理之下,只要行为人不具备侵吞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就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贪污。
为了加强我的辩护观点,我利用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特色制度——“每周集体研讨案件”,将本案拿出来集中讨论。大家都一致表示,本案的贪污金额应为30万。但个别律师友善地提醒到我,可能在部分办案人员的观念中,可能认为本案属于“贪污既遂后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的认定”,如果你与检察官在沟通时,要提前做好“防御工作”。
其实,我们的“每周集体研讨案件”并不是一边倒地说好话,只说当事人喜欢听的话。很多时候我们也会提出对我方不利的要点在哪里,提前做出预防,这也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每周集体讨论图片)
整理好辩护意见后,我立即预约了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
在谈及受贿罪部分时,我与检察官均认可受贿认定自首。但在谈及到贪污罪部分时,就出现了分歧。
由于集体讨论案件的缘故,我早已做好“预案”,我说:“本案应该只认定30万的贪污金额,其余的部分属于“取之于公,用之于公”,罗泉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坦白讲,我也倾向认同你的观点,但我们内部也存在争议,最后该如何认定,需要提交到检委会后讨论再来决定。”
我继续说到:“好的,我再补充一点,罗泉在主导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了5万元税费,这部分金额也应该扣减,因为贪污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占有的公共财物予以认定。”
检察官点点头,表示认可。
话锋一转,检察官突然说:“张律师,如果认定贪污金额为80万,我可以认定罗泉构成贪污自首;如果认定贪污金额为30万,我就不能认定罗泉构成贪污自首了。”
如果真是这样,将会出现十分诡异的一幕——“贪污80万+有自首”轻于“贪污30万+无自首”的量刑。那我好不容易将金额打下去,不仅毫无意义,甚至还会帮倒忙!
我连忙反问到:“检察官,我想我们之间的争议应该就在于“如实供述”部分,你为什么认为罗泉没有如实供述贪污事实呢?”
检察官说到:“张律师你看,如果认定贪污金额80万,那么他第一次笔录说的是:我套取了单位资金60多万,此时他如实供述的金额达到了贪污金额的一半以上,可以认定自首;但是如果认定贪污金额30万,他说的是:我套取单位资金后,自己消费了其中10万,此时他如实供述的金额就没有达到贪污金额的一半以上,无法认定自首。”
我坚定地回复:“不对,认定贪污金额为30万的情况下,也能认定罗泉的自首情节。”于是,我熟练地将罗泉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调出来,指着说:“检察官你看,罗泉到案后第一次笔录不只交代了自用的10万元,还交代了将钱款转给他母亲、他弟弟的部分,实际上总共交代了足足30万元了!”
检察官看着电脑若有所思的样子,告诉我:“行,张律师你看你能不能交一份补充的辩护意见过来,我仔细研究下你提出的这个问题。”
在律所的路途上,我安排我的助理先写了一个补充辩护意见的初稿,然后我再来完善和修改。这样做的目的,一个是利用团队的力量提高效率,争取第一时间提交给办案机关;另一方面是,辩护意见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论据都必须由我来最终敲定。
很快,这份补充辩护意见出炉,递交给了检察官。
不久后,检察官联系我说,经过检委会的讨论,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不仅采纳贪污金额为30万的辩护意见,同时也一改原本不认可自首的态度,采纳了贪污罪构成自首的意见。
但此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量刑。
04最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电话那头沟通,检察官说:“张律师,罗泉犯贪污、受贿两个罪,虽然两个罪名都认定自首情节,但量刑的话,我们准备建议4年半。”
“等等,检察官,这个案子你们准备精准量刑吗?”
其实很多人有所不知,即便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也存在两大障碍:
一大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不同意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该阶段的退赃行为将会蒙上巨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大障碍:检察官即便愿意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提出的量刑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此时面临着签与不签的抉择。如果签,法院有可能会照单全收;如果不签,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其实,罗泉的理想刑期是3年半~4年,与检察官提出的刑期并不遥远。
我说:“数罪并罚的刑期能建议3年半吗?毕竟罗泉是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这么好,审查起诉阶段也愿意把该退的钱退完...”
“张律师不行,如果我提出的建议量刑太轻,最后法院那边没判下来,会影响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采纳率,会影响我们的考核。”
诚然,检察官也有他的顾虑。毕竟法院掌握着最终的裁判权,对于检察官、辩护律师来讲,都会绷着一根弦,直到法院的判决书下来,靴子才能落地。
“检察官这样,我提出一个折中的意见,我们认罪认罚还是愿意签,但量刑不搞精准量刑,搞一个幅度量刑,比如3年半~4年半,至于最后怎么判,我们这边也到法院去争取,你看好不好?”
检察官也是一个直爽的人,思考片刻后直接说:“没问题张律师,那就建议量刑为3年半~4年半,你们也可以到法院去争取。”
于是,在我的见证下,罗泉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认为,律师如何辩护一个案件,一定是要站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如果办案人员善于听取意见,那么已经提前拿到“战果”的情况下,我们就没必要再节外生枝;如果办案人员已经先入为主,甚至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此时辩护人应当要勇于承担职责,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在能力最大范围内将案件搬回正轨。
由于我在前期已经跟检察官就案件的金额、情节已经达成一致,所以这场庭审不像某些充满争议的案件,没有出现控辩双方分歧巨大、对抗激烈的情形,更像是一场平淡无味的按部就班。
但表面上的波澜不惊,但背后却暗潮汹涌。走错一步,便会将之前的努力前功尽弃。
开庭后的三个月里,法院迟迟没有下判。我通过跟审判长沟通了解到,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也认为贪污金额的认定方式存在不小的争议。为此,还将本案提交至审委会进行讨论。期间,我也反复将本案的贪污金额只应认定30万意见多次向审判长进行阐述。此外,我也反复跟审判长沟通刑期的问题,希望判得尽可能的轻。
在开庭的三个月后,法院正式通知了宣判日期。
罗泉得到了他梦寐以求的结果,法院判决贪污罪一年四个月,受贿罪两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半。
(为保护隐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处理。)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