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文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文某某于2008年5月应聘进入本市某协会担任出纳工作,该协会属社团法人性质,受本市建委委托对全市建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文某某受领导安排将收取的培训费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工作期间,文某某利用管理的便利,将小金库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5月8日文某某因涉嫌
贪污罪被某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文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推荐前来智豪律所寻求帮助,在听取了智豪律师就该案件进行的详细分析和法律评估后,文某某家属非常认同智豪律所的办案策略,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所代理案件。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赶往
看守所会见文某某。在会见中,智豪律师发现文某某目光呆滞,不主动说话沟通,且对律师就案情的询问也几乎不予回答,最后连在会见笔录上签字也极其反感。就此情况,智豪律师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家属的回答是案发前单位在审计时就已表现出不太正常的精神状态。随后,智豪律师又与办案人员沟通,承办人告知他们去讯问嫌疑人时状况也是这样,他们认为这是因案发导致精神紧张所致。但智豪律师在接下来多次会见文某某时,发现其状态依旧,怀疑他现在的状态不是一种精神紧张而是因精神紧张引起的病理状态。为此,智豪律师在与家属交换意见后,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及要求对文某某进行精神方面疾病鉴定的申请,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办案机关对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非常重视,同意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方面疾病的鉴定。之后,办案单位及时联系了精神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学方面的鉴定,得出的结论与智豪律师的判断基本一致,认定为精神方面的确存在问题,不具备受审能力。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三、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经综合评议后同意了智豪律师提出文某某因病不适合羁押,应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于2014年8月11日对文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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