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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陈某行贿60余万元,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关键字:行贿,缓刑,智豪律师

 一、案情简介:
重庆陈某,1966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执行董事,因涉嫌行贿罪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陈某涉嫌向某区多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以行贿罪起诉。
二、接受委托:
陈某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其本人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陈某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两次,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重点就陈某在招标过程中向医院领导送钱,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公正待遇,并且在招标过程中始终依法依规进行,最终均是以价格优势中标,是否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智豪团队对相关证据和法律进行详细探讨,提出的诸多针对性意见。
审判阶段,由于起诉书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智豪律师提交团队讨论,议题为是否本案应适用第二款规定,加之陈某认罪、主动退赃等行为,是否能够适用缓刑。
四、律师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与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由于起诉意见书并未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智豪律师就该问题向侦察机关要求出具相应情况说明,以证明陈某的到案经过。最终侦查部门出具了到案经过,能够证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期间,由于陈某在公诉阶段笔录与侦查阶段笔录不一致,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不如实供述,可能解除取保候审。经智豪律师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再与陈某做了笔录。
法院审理阶段,智豪律师提出陈某系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被告人行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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