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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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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不起诉

案情简介:
    肖某,女,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系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营销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5、6号楼开盘销售中,与该楼盘代销的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某、置业顾问凌某等人共谋,采取先找人虚假认购,摇号时弄虚作假的方式,将开盘销售楼盘中性价比较高的房源控制下来,然后待有客户真实购买时,以房源紧俏为由,将虚假认购刚的房屋销售给客户,收取客户部分优惠点子费后私分。共收取客户好处费18万余元,肖某分得1万余元。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肖某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后,其与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肖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即多次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情况。案件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经过认真分析材料,智豪律师前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中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涉嫌犯罪金额不只是其分得的1万余元,有可能需要对全案18万余元负责。持第一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帮助王某囤房、卖房均是为了帮助王某获利,没有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肖某明确告知购房者高于合同价部分的价款去向,购房者也同意支付,购房者与王某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肖某的行为促成这一合同关系形成的。持第二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囤房、将性价比较高的房屋卖给购房者属于变相的为购买者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上述意见,首先我们认为肖某的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其次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肖某应只对其分得的1万余元金额负责,属于情节轻微,希望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人称,本案确实争议比较大,会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并且会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检察院多次讨论,最终于2015年5月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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