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
行贿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于80年代末认识张某(另案处理)。二十年来,马某与张某一直保持联系,经常往来,关系密切。在此期间,张某先后担任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被告人马某利用与张某的密切关系,并利用张某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0万元。
2012年7月份,马某为了感谢张某帮助王某、柯某拿到建设工程项目,马某从他人送的300万元中拿出50万元,送给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上述违法所得中的50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马某被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在万分焦急中,经朋友推荐,慕名前来智豪所。当事人家属将了解的案情简单介绍后,智豪律师对马某涉嫌的罪名以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且分析了不同情节下的法定刑。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当事人家属随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希望智豪律师尽快会见马某,了解涉嫌犯罪情况。
智豪律师接案后24小时内会见了当事人马某。会见中,智豪律师首先介绍了接受其家属委托的情况,并获得了马某的委托同意。接着,智豪律师向马某了解了到案情况和案件事实等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马某对于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希望智豪律师能够尽量帮助其减轻处罚。同样的,智豪律师第一次会见中,马某陈述的到案经过和供述情况即引起了智豪律师的重视。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查阅了全案证据材料,重点关注了马某到案情况,希望发现自首的相关证据。智豪律师阅卷中发现,虽然马某是在检察院已经掌握了其涉嫌行贿的线索后被带至检察院的,但是其到案后不仅如实交代了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交代了利用影响力受贿300万元的事实,其中行贿罪有可能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利用影响力受贿又可能属于余罪自首。如果这两个法定减免刑罚的情节均能够成立,即使数罪并罚,那么马某也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律师立即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智豪团队指出:第一,虽然马某被带至检察院后交代了行贿犯罪,但是检察院于次日才立案,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关键抓住立案追诉的时间节点。第二,余罪自首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比较充分,庭前及时与公诉人沟通,希望在审查起诉环节就能够认定。
随后,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余罪自首问题,最终起诉书中即对马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自首。
庭审中,智豪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两点法定从轻处罚理由,并结合马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等情节,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实践中,行贿50万元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智豪律师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从证据中发现有利线索,最终使得法院能够认定自首和被追诉前主动供述两个最重要的减免刑罚情节。当事人及其家属从没想到过能够有如此好的判决结果,对智豪律师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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