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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轻判(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重庆人王某,196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55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另外还单独收受贿赂1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请托的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在帮忙的过程中职务便利不明显,在帮忙的具体事项上没有最终的决定及表决权提出了当事人系自首、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已退清所有赃款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提下,最终判决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的前提下,不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的判决,辩护律师已为当事人取得了最佳的结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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