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江某,195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信息产业部XX研究所管理中心主任,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2年被重庆市南岸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16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针对本案的疑点,在庭审中对指控的受贿所得提出了不同意见,即被告人江某受贿所得应为2.9万元,而非16万元,另外的13.1万是被告人提供了巨大的劳务工作应得的报酬所得,依法不是受贿,并根据法理以及案件事实提出三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具体阐述。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损害本单位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愿意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人张律师提出的应当认定受贿所得为2.9万元的三点理由均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追缴所得贿赂款2.9万元。
在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的且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提下,张智勇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将认定的被告人受贿金额通过劳务所得辩护降至最低,从而取得了对被告人轻判的优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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