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吴家三兄弟修建违法建筑,利用他人的户头,申报拆迁补偿款,骗取国家130多万和安置房。一审判决的关键是:吴家三兄弟此前已经利用了自己的户头确权,承诺不再参与确权,也就是不再参加申报拆迁补偿款。二审公诉人对上诉人的询问也以此为重点。
作为辩护人,我们试图提出:吴家三兄弟不构成
诈骗罪。我们确立的辩论重点是:第一,吴家三兄弟修建房屋时并非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这点有足够证据证明。第二,没有任何证明表明房屋是违法建筑。第三,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第四,房屋是真实的,户头是亲属的,有确权资格,可以用于确权。第五,拆迁办工作人员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并没有被骗。第六,拆迁办在报案很久之后,仍然打款,说明没有被骗。第七,吴家三兄弟有主动到案和如实陈述的情节,如果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第八,诈骗金额的逐步分解。
围绕上述要点,智豪团队除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还积极举证,提供了房屋土地证等资料。
综合法庭调查情况看:
公诉人紧扣上诉人已经修建过房屋,没有确权资格申报拆迁补偿款,坚持认为上诉人使用他人的确权资格,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对于自动到案与如实供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回应;公诉人认为违法建筑本应被拆除。
对于第一点,公诉人紧扣上诉人的第一次不利供述,不采纳其他客观证据。但智豪团队举出多项有力证据予以反驳。
对于第二点,辩护人认为违法建筑的关键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决认定,但公诉人基于房屋建造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即直接认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此,智豪团队要求公诉人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第三点,一审判决书认定非法建筑本应被强制拆除。辩护人认为,根据当地政策,非法建筑也可以获得补偿,但该观点与公诉人和法官的认知相差甚远。为此,辩护人举示了拆迁政策文件,证明非法建筑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对于第四点,这个辩点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理解差异的关键。在辩护人看来,上诉人实际上没有虚构自己有确权资格,因为使用的是亲属的确权资格。诈骗罪虚构事实的关键是房屋本身不存在,或规格、面积、位置等不符合要求。在这方面不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使用亲属的确权资格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对于第五点,这点是上诉人不认为自己犯罪的关键,因为拆迁办都知道他房屋的真实情况。多名上诉人相互印证。公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第六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这个事实,说明所谓被害人并没有被骗。公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七点,是辩护人认为最有把握的辩点。根据司法解释,没有自动到案,办案机关掌握被告人犯罪线索不成立,在此之外供述同种或其他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公诉人有义务证明办案机关带走上诉人的线索。同时这也是本案程序违法之处。
第八点,由于否认共同诈骗、非法建筑费用、土地费用、未遂金额,辩护人提出将诈骗金额分解。其中的重点是否认共同诈骗。
其他,辩护人举示了国务院对于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规则政策。说明上诉人的房屋,有可能以其岳母的名义确权,并正常获得拆迁补偿款。依据当地政策来认定上诉人没有确权资格,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因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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