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
分类二:科技文化
颁布时间:2001-03-21
有效时间:2001-03-21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文化部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1999年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使走私影片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影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近年来国产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制作电影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国产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为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维护我国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广电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的工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文化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9)3号]精神,认真部署并安排好今年的打击走私影片工作。切实将打击走私影片与打击盗版影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盗版国产影片的非法音像制品。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对走私和盗版影片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配合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尤其是在放映重点推荐的国产优秀影片前后,要加强对市场的清理,坚决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文化、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文化市场稽查队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对发现的重要线索要寻根索源,一查到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广电总局电影局将选择适当时间对各地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进行检查。
四、请各省依照《打击走私影片奖励办法》[市函(1999)75号]
五、《关于表彰奖励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函(1999)332号]的有关规定,推荐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评选打击盗版影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依据:是否积极部署打击盗版影片的音像制品活动;市场秩序是否明显改观;盗版影片的音像制品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影片上映期间盗版音像制品的违法销售活动是否得到有力地打击,电影发行放映部门是否满意等等,作为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对于破获大案、要案,查处批发、销售窝点,收缴大量盗版影片音像制品的,给予重奖。
六、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将在今年底对2000年至2001年间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请各地在11月底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al>
市编办
重庆海关
市公安局
二○○二年一月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