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现为盘州市)
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
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邓某1、杨某3、唐某1、李某1成、董某、邓某2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被告人许某某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黔02刑终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现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平川砂石厂沿杜鹃西路往胜境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杜鹃西路农贸市场时,因该车制动严重不良,撞向公交车站站台并撞倒行人及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杨某1当场死亡,行人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董某、邓某2、李某1成不同程度受伤;车主张某1的贵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周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车主张某2的贵B×××××号三轮摩托车及城建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1、谢某系复合型损伤死亡;董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十级伤残;邓某2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轻微伤。经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谢某、邓某2、董某、李某1成、张某2、张某1、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之妻赔偿死者亲属安葬费3万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判处刑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延长线沿杜鹃西路往320国道线(胜境大道)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杜鹃西路贵州农村信用社门口路段(杜鹃西路300米)时,因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载及制动严重不良失控,被告人许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驶向右侧公交车站站台,驶入人行道后撞倒公交车站站台又撞向人行道上的行人杨某1、谢某、董某、邓某2、李某1成及张某1的贵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周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张某2的贵B×××××号三轮摩托车。事故造成行人杨某1当场死亡;行人谢某全身多部位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董某、邓某2、李某1成三人多处受伤及贵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三轮摩托车、贵B×××××号三轮摩托车以及城建设施、公交车站受损撞坏。经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1、谢某系复合型损伤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腰2椎体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邓某2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髁骨折、左上肢瘢痕形成、左手中指及食指活动受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轻微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经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谢某、邓某2、董某、李某1成、张某2、张某1、周某无责任。
另查明:张某2、周某、张某1自愿放弃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受损费用的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亲属代被告人许某某赔偿杨某2经济损失90000元。
现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与被害人杨某1的父母杨某2、邓某1;被害人杨某1、谢某之女杨某3的法定代理人杨某2;被害人谢某之母唐某1;被害人邓某2的法定代理人邓某3;被害人董某、李某1成自愿协议达成如下:一、1、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3经济损失307000元(已兑现)。2、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兑现)。3、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兑现)。4、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兑现)。5、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经济损失90000元(已兑现)。6、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已兑现)。7、被告人许某某之兄许宇林某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成经济损失3000元(已兑现)。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不再要求被告人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李某2、张某3赔偿。
三、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减轻处罚。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损失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乙方支付甲方赔偿款后,今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1时许,其停在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重庆崽儿火锅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被一辆大货车撞倒,摩托车的前端受损的事实。
2、被害人周某、张某2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其停放在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农村信用社路段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被一辆大货车撞倒,摩托车被撞受损的事实。
3、被害人李某1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许,其行走在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农贸市场门口对面的人行道上,突然被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车撞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交警队到现场登记后,就到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4、被害人董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许,其抱着邓某2在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农贸市场对面的公交车站等公交车的过程中,一辆车冲过来将其和邓某2撞飞出去,事故造成其左腿及腰部受伤,邓某2全身多处受伤的事实。
二、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许,其驾驶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红果镇美食城沿杜鹃西路往东湖大桥方向行驶,从沙场出来开始上坡,上完坡后在盘州公交车站总站时开始放刹车水,准备下坡,试刹车系统时刹车是正常的,行驶一段距离后发现车速较快,踩刹车时发现刹车无效,就把档位换到低速2档,往左边大方向避让车前方的行人和车,后驾车经过红绿灯路口,在道路中间车道行驶,因中间车道车辆较多,右边车道上没有行人和车辆,便往右打方向,并用车轮胎去和道路路边边缘接触,想通过摩擦将车辆弄停未果,在距离农贸市场对面的公交车站差不多十米左右时,车辆驶上人行道,与人行道上的设施碰撞后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被人行道上的设施阻碍后车才停下,下车后发现一个小孩在我车边,就请旁人赶紧报警和请救护车,其便往交警队方向跑去自首,跑到育才路红绿灯路口时看见交警的车去现场,便上了交警队的车,后被民警带到办案区了解相关情况了。车辆所有权人是李某2,该车是向张某3购买的,与张某3没有签订购车协议,亦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及杨某1之妻谢某在2016年8月17日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公交车站站台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
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谢某及谢某之夫杨某1于2016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在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公交车站台处发出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购买了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是其本人,使用三年后将该车卖给了任某,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4日,其向李某2购买了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其又将车卖给张某3,该车登记的车主系李某2的事实。
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从任某处购买了贵B×××××号中型自卸货车,后将该车卖给了许某某,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
四、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及户口本。证实许某某、杨某1、谢某、董某、邓某2基本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去交警队投案途中遇到并拦停出警警车,到交警办案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谢某、邓某2、董某、李某1成、张某2、张某1、周某无事故责任。
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售车协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李某2,李某2于2012年5月24日将该车转卖给任某的事实。
5、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证明(羊场布依族白族苗族乡杨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实杨某1、谢某于2016年8月17日遇难死亡,户口已被注销的事实。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的事实。
7、申请书,证实李某1成自愿放弃轻重伤及伤残等级鉴定;张某2、周某、张某1自愿放弃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受损费用的赔偿。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8月8日,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了许某某驾驶的贵B×××××号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返还车辆、驾驶证的事实。
9、收条。证实杨某2收到许某某之妻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的事实。
10、尿检报告单。证实许某某的尿液吗啡浓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事实。
11、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实杨某1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杨某3系杨某1、谢某之女,杨某2、邓某1系杨某1的父母,唐某1系谢某之母。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杨某1、谢某均系复合型损伤死亡。
2、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许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六盘水某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对贵B×××××号事故车制动系、转向系、前照灯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该车制动系严重不良;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不能确认。
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6]临鉴字第2272号、227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2月1日经鉴定,董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腰2椎体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因交通事故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下肢胫腓骨折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左胫腓骨骨折固定物取出费用综合评定为12000-14000元。
5、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6]临鉴字第2275号、227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1月28日经鉴定,邓某2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髁骨折、左上肢瘢痕形成、左手中指及食指活动受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轻微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2月1日经该鉴定中心鉴定,邓某2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髁骨折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左肱骨外髁骨折内固定物取出的费用综合评定为2500-4000元。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35分许至22时9分许,盘县(现为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位于盘县(现为盘州市)红果镇杜鹃西路贵州农村信用社门口路段的事故地点进行勘查,道路呈西南往东北方向,道路全宽10.10米,路面完好、干燥,道路设双向六车道,初步判断现场死亡2人,受伤3人,现场勘查情况已绘制现场图,并附有照片。
七、另外尚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制动不良致使车辆冲上人行道,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邓某2、李某1成受伤及其他公私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同时要求对被告人许某某减轻处罚,本院结合被告人许某某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的建议并无不当,但本院结合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某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给予被告人许某某减轻处罚较为适当。对被告人许某某提出要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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