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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是否可认定为立功?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是否可认定为立功?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通过被告人的协助抓捕毒品犯罪上、下家,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特有而常见的侦破案件手段。被告人协助延伸侦查的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产业窝点、链条,反映出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心态。这种行为应当构成立功。在具体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区分被告人供述其本人实施的犯罪涉及的上、下家和供述上、下家实施其他犯罪两种情形。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如有的主体可能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上、下家的犯罪行为,从字面理解似乎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是,被告人及其上、下家所实施的罪行客观上相互关联,具有关联关系,即共同促进毒品犯罪行为的完成,缺少一方的犯罪行为,其他方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实施或者完成:对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人而言,其罪行的实施或者完成,以其上、下家对应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为必要条件,其所实施或者完成的罪行必然涉及上、下家的犯罪行为,检举上、下家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超出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范围,因此,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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