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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通过提供的假的借款协议、收条、授权委托书等文书,经过法院起诉、调解,取得法院调解书以案涉房屋抵押偿还虚构的债务。本案现处于一审阶段。
【讨论重点】
1、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被执行?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2、司法解释中对于“妨害司法秩序”的理解。
3、司法解释中对于“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理解。
4、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初步讨论结果】
1、权利的归属主要是看实质而不是形式,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公司所有,那么登记于个人名下的财产也能够被执行;
2、民事诉讼经过立案、法官进行处理、制作合法的法律文书,就属于民事审理活动,尽管诉讼费未及时缴纳,但是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但是本案调解书调解的内容以物抵债是法律不允许的,应当予以撤销。
3、目前证据显示符合虚假诉讼罪,建议做罪轻辩护。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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