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还能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丁某曾经因为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执行期间,丁某参加了传销组织,案发后被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丁某是否还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智豪辩点:虽然难度很大,但是仍然存在可能性。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而是否能再次被判处缓刑呢?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考虑到第一次缓刑已经是给过犯罪嫌疑人机会了,其再次犯罪代表其再犯性高,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中有关缓刑需要满足:“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故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很难被再次判处缓刑。但是《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而没有规定数罪并罚就一定不能判处缓刑,所以也是存在数罪并罚后仍然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的。律师重点需要从再犯危险性方面入手辩护,从而争取再次缓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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