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李某,公司员工。所在公司涉及套路贷业务。某日,李某应老板要求,提供微信转帐给套路贷借款人王某,帮助老板接收了一笔2600元的返款。后王某无力偿还,老板持虚高的借款合同将王某诉至法院。被告李某自始未参与诉讼活动。
讨论关键词:套路贷 虚假诉讼罪 从犯
讨论问题:本案李某仅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帮老板接收了被害人的一笔返款,未参与任何诉讼过程,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观点争鸣:
观点一:李某未参与虚假诉讼活动,对虚假诉讼活动也不知情,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观点二:李某对公司经营套路贷业务是知情的,可以预见到可能的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观点三:李某入职时间短,系初犯、偶犯、从犯,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望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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