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帮朋友叶某(权力部门,领导岗位)保管160万元受贿款,称不知道是叶某受贿所得。
讨论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贿
争议观点:
观点一: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必须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害刑事司法作用和被害人的追求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本案若确能证明被告杨某之前确实不知情,应当不构成本罪。
观点二: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本罪的明知既包括对赃物的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若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可以推定行为人知道是赃物,行为人又未能作出合理辩解,则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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