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康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底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后经鉴定盗窃所得近20万元,康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鉴定意见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2014年11月15日《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真伪认定情况等内容。而本案中材料中没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更没有证明物品系正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一)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本案部分被盗物品系在没有进行真伪鉴定的基础上直接做的价格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承办律师还就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同一性问题提请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纷纷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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