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某于2016年8月开始伙同他人利用在网上下载的扑克游戏平台,成立网上俱乐部,并在人在网上搜邀约杜克到俱乐部开设的赌局内进行赌博,俱乐部通过抽水和保险池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就界定开设赌场罪与聚众
赌博罪方面,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而
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应当认定曾某某构成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从学理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对两罪名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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