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郭某、韩某及陈某等一行八、九人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场所故意伤害王某。之后,韩某、陈某明知郭某用刀捅伤了人,对方伤得很重,并且郭某等人已被列为网上逃犯后,韩某仍提供车辆帮助郭某逃匿,韩某、陈某还共同出资租赁房屋为郭某提供隐藏处所。郭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但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咨询我所,郭某、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韩某、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韩某、陈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帮助郭某逃匿,而是害怕自己参与打斗被侦查机关抓获,大家一起进行躲藏,两者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证据认定。证据认定主要涉及逃亡过程中谁提议躲藏、谁出资、谁提供车辆。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所内律师表示同意,提出应结合案件具体细节来认定韩某、陈某是否构成窝藏罪,主要涉及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前行为实施人提供帮助的帮助人是否属于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韩某、陈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窝藏罪保护的法益(司法秩序),已具备单独评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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