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刘某邀约他人,基于报复目的,无故殴打三名被害人并且对被害人工作场所的财物进行打砸,致被害人王某某轻微伤,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本案将采取骑墙式的辩护策略。首先承办律师基于以下3点理由认为刘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2)刘某等人的伤害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3)如果认定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次,承办律师认为在法院认定刘某有罪的前提下,刘某具有以下6项从轻处罚情节:(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2)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3)刘某自愿认罪;(4)刘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平时表现良好;(5)刘某目前自身疾病严重;(6)家庭困难。
所内律师基于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肯定其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承办律师应鼓励当事人积极通过合法手段寻找立功线索,并且考虑到本案存在多个被告人,应提请法庭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实现本案量刑平衡,建议承办律师从刘某同案犯所受刑事处罚的结果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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