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程某某,男,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调查。甲公司系某县大型采矿公司,程某某所在公司承接了甲公司一处风眼井,后因违规采矿,该处风眼井发生事故,导致三人死亡,程某某作为该风眼井专门负责安全的矿长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
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其本人都陷入了极度焦虑之中,程某某作为负责安全的矿长在这次矿难事故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其并非实际经营人,但根据相关法规,其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然而程某某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作为打工者,却要承担刑事责任明显不当。为寻求专业辩护,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智豪律所是专业刑事辩护律所,便前往智豪律所咨询了解。
一进入智豪律所,程某某即被智豪律所满墙的荣誉所吸引,一件件真实案例,一桩桩成功案例让程某某觉得这里让人心里觉得踏实。
在智豪律师接待后,程某某把自己了解的情况全盘托出。该案案情重大,且相关工作组早已加入,智豪律师介绍了此前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并重点介绍了智豪律所的团队辩护,让程某某知道不是一位律师在为他辩护,接近2个多小时的咨询,程某某把案情一一细致的进行了介绍,智豪律师亦抽丝剥茧一般逐层提炼,最终,程某某对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当场签约。
按照既定步骤,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智豪刑辩团队讨论,讨论开始,刑辩团队就案件涉及的定性等进行了专业分析,之后就案件中存在的量刑情节作了详尽讨论,尤其是该案是否会对程某某
取保候审作了精准分析。最终团队形成了完善的辩护策略。
在与智豪律师作了充分沟通后,程某某前往办案部门说明了案件情况,办案单位对程某某的认罪态度予以认可,并对智豪律师提出的不予收押的观点予以认可,最终办案机关对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三、案件结果
成功取保。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