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8月6日被因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据当事人家属介绍,徐某经营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8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通知了嫌疑人家属。目前家属对徐某涉案情况并不了解。
二、接受委托
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据徐某家属介绍,徐某经营一家超市,同时在外承包一些工程。此次涉案是由于超市销售部分假烟,被他人举报,随后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公安机关对徐某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听取徐某家属陈述后,进行专业的分析,并力争为徐某
取保候审。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会见徐某后,及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提出这类案件属于一般性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判处很多相似案例;同时,最高法也对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刚刚达到入罪标准,智豪律师可以以此为出发点,先为徐某申请取保候审,随后在争取本案的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随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徐某。据徐某介绍,他是接公安机关通知,从外地赶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就销售假烟的数量、销售金额、获利等方面,徐某介绍其涉嫌销售假烟销售金额3万元多元,尚不足5万元。
会见后,智豪律师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申请。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显示,徐某涉嫌销售假烟已经超出5万元,达到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然而,智豪律师认为:1.徐某涉嫌犯罪金额较小。徐某涉嫌犯罪金额刚刚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2.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性。据此,智豪律师希望公安机关变更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承办人称提交领导研究后答复律师。
三日后,公安机关告知律师,称本案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暂时不同意取保。智豪律师再次会见徐某,并告知其相关情况;智豪律师将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争取在刑拘三十日期限届满前再次申请公安机关对徐某取保候审。
刑拘第二十七日,智豪律师再次到公安机关与承办人沟通意见,在第一次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强调了本案的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以及徐某自首、人身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于再犯等情节,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徐某取保候审。
最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智豪律师不断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联系,希望本案作为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撤销刑事案件。经研究后,相关部门对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年的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对徐某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五、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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