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智豪律师成功为其争取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7日,刘某与其女友在网吧上网多日,后因随身携带的钱已用完,刘某立即起意到网吧隔壁的宾馆实施盗窃。刘某来到宾馆后见宾馆一房间门虚掩,随即潜入房间将一部手机和一个笔记本电脑拿走。因刘某进出房间时均被宾馆的摄像头拍下,房客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很快刘某就被抓获归案,随即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亲友了解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智豪律师主要就涉案物品的鉴定问题、销赃问题、不起诉可能性提交了团队讨论。
四、律师辩护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会见、阅卷后,鉴定涉案物品的金额与起诉意见书记载的金额不符,随后其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为其争取不起诉。
(一)刘某盗窃的物品经鉴定金额不大仅有1100余元;
部分涉案物品没有进行鉴定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销账下家的证言证实涉案物品价格,对其价格无法确定,因此涉案金额小。
(二)、涉案手机已经销赃,收购手机的下家未找到不能证明销赃价格,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发票没找到,因此认定刘某还盗窃了手机的证据仅有刘某供述,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仅就鉴定的电脑的价格未达到重庆地区关于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建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刘某愿意代为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
刘某取保候审后,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智豪律师在此过程中极力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为不起诉打下基础。
(四)、刘某盗窃的物品并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仅是用于吃饭填肚子,不具体其他社会危害性;
刘某主要出于生存需要,才会犯案,与其他将涉案物品用于挥霍应有所区别。
(五)、刘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五、案件结果
不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