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重庆渝北区人,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发展会员15层249人,涉案金额9831.44万元。
二、接受委托:
1月刘某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刘某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刘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匿名讨论,就本案非法证据和其他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另就自首认定、退赃认定和涉案金额问题、争取
取保候审等问题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会见和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刘某某,对案件情况与其进行了详细沟通,并向其告知取保候审办理情况,对其涉及金额进行详细核实。
智豪律师还多次向承办单位递交取保候审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承办单位在两次否定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申请后,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取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2.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认为刘某某在公安前期调查期间就已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情况,在公安电话通知其到案时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应具有自首情节。在刘某某到案前,已主动配合侦查机关退回赃款,应具有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
3. 积极沟通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刘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智豪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4. 争取缓刑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刘某某有主动退赃行为,且系初犯,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律师提出了诸多有效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刘某某的利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