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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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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冷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一、案情简介:
冷某某,男,重庆人,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冷某某在国外网站上购买能用于交易的信用卡信息,并使用上述信用卡信息在游戏网站上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再将已充值的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共起诉冷某某购买信用卡信息300余条。
二、接受委托:
冷某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冷某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冷某某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信用卡信息认定问题,鉴定意见真实性问题,罚金认定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经详细研究案件证据,并反复询问冷某某意见,在本案多次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得出详细意见。提出本案侵犯的是国外信用卡管理秩序及外国持卡人的利益,故其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起诉书指控的379条信用卡信息中,仅有221张VISA卡信息有证据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并且该证明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冷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由于本案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罕见,承办法院此前也未办理过同类型案件,故将本案作为示范庭进行审理,多名中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到庭旁听,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也表示赞同。本案中辩护律师抓准本案的关键,对罪名侵犯的客体、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单位出具的证明”效力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述。法院经研究后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存在辩护律师提出的若干问题,故对其中158条信用卡信息予以排除,对于221张VISA卡信息虽然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巨大”标准,但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的实际问题,最终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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