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冷某某,男,重庆人,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冷某某在国外网站上购买能用于交易的信用卡信息,并使用上述信用卡信息在游戏网站上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再将已充值的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共起诉冷某某购买信用卡信息300余条。
二、接受委托:
冷某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冷某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冷某某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信用卡信息认定问题,鉴定意见真实性问题,罚金认定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经详细研究案件证据,并反复询问冷某某意见,在本案多次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得出详细意见。提出本案侵犯的是国外信用卡管理秩序及外国持卡人的利益,故其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起诉书指控的379条信用卡信息中,仅有221张VISA卡信息有证据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并且该证明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冷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由于本案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罕见,承办法院此前也未办理过同类型案件,故将本案作为示范庭进行审理,多名中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到庭旁听,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也表示赞同。本案中辩护律师抓准本案的关键,对罪名侵犯的客体、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单位出具的证明”效力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述。法院经研究后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存在辩护律师提出的若干问题,故对其中158条信用卡信息予以排除,对于221张VISA卡信息虽然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巨大”标准,但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的实际问题,最终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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