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74年生,汉族,广东人,高中文化,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2014年9月中旬,在广东开杂货铺的刘某,因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购买了“万宝路”等境外品牌的香烟,并通过支付宝向上家支付了货款。因上家涉嫌走私罪被重庆海关缉私民警抓获归案。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得知刘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后,2014年10月31日慕名来到智豪所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刘某,了解到:2014年9月中旬,在广东开杂货铺的刘某,因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购买了“万宝路”等境外品牌的香烟,并通过支付宝向上家支付了货款。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刘某后,至承办侦查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侦查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刘某涉嫌向上家购买境外香烟的次数较多,金额目前仍不断在核实过程中,具体涉案金额以证据证实为准。
2. 积极从轻、减轻辩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在刘某被羁押29日左右,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刘某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多次与其沟通,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刘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辩护律师就涉案金额做了详细统计,并与刘某详细核对,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金额的依据不确实充分,且取保期限即将届满,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撤销案件的申请书。
五、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刘某列入移动名单中,后作出撤案处理。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