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丁某某,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与同案被告吴某、张某等共同成立从事贷款咨询和对外放高利贷业务的贷款咨询公司。2015年5月20日晚,为索取公司债务,被告人吴某、张某、丁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将被害人武某拘禁于公司办公室内,轮流看管。期间,被告人甘某等人两次押解武某外出寻找亲友为其还款,同时,为加快追债进度,被告人黄某、代某、樊某对被害人武某进行了殴打、体罚。起诉书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构成
非法拘禁罪。
二、接受委托
被告人丁某某的家人在获悉其被刑事拘留后异常着急,四处寻找律师。在经身边朋友极力推荐后,顶着烈日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在接待咨询过程中,通过与智豪律师的沟通,其家人感受到智豪律师非常专业的办案能力,同时也体现出不同于他所的人性化服务。基于对智豪律所专业化的信任,被告人丁某某家人一致决定正式委托智豪律师代理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与丁某某会见后,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了践行“团队办案、集体智慧”的智豪律所特色办案制度,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每周团队会议上进行讨论。智豪律师用多媒体的方式向全体律师全面展示了案件情况,并提出了讨论重点问题。本案在嫌疑人认可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参会律师就丁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在丁某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虽然只是在该事件中起上传下达,没有指挥安排,能否认定其为本案地位低作用轻的从犯,参会律师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在看似“火药味”浓烈的讨论中形成了从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方面进行辩护的团队讨论方案。
四、律师辩护
自接受丁某某家人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天下午就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丁某某。之后,除正常的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的会见外,逢重大节日和丁某某生日之际,智豪律师都前去会见,致以其节日或生日的祝福。丁某某及家人对智豪律师这样人性化的办案非常感动。随着案件的进展,智豪律师在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积极与办案单位承办人联系沟通,一是尽可能多获悉相关案情及了解案件进程,二是也不断将找出有利于嫌疑人丁某某的情节。通过丁某某的陈述以及查阅案卷材料后了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有了初步的方案。虽然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什么异议,但为了体现智豪律师“智者无畏,豪厘必争”的办案理念,智豪律师仍然将该案提交团队会议讨论,争取尽可能丰富简单案情的辩护观点,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团队讨论形成的辩护方案,智豪律师又反复多次审阅案卷材料,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庭审材料。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是否应分主从犯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受人指使和安排,他非犯意提起者,非组织策划者,所处的地位小作用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智豪律师还提出本案是一起被害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引起的案件,它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索债型非法拘禁最明显的特点是被告人 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点决定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害人在明知借款已到期,且在债权人多次催收的情况下,采取拒绝接电话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由于控辩双方争论激烈,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决有期徒刑11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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